最新新闻

MORE+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 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
  • 网址:http://www.gxwnlawfirm.com/
  • 电话:0771-5681921、0771-5681931
  • 传真:0771-5682991
  •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2栋11层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民商代理

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借条法律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1-01-09 10:00:20 来源:http://www.gxwnlawfirm.com 分类:民商代理 次浏览

 陈钢律师 执行主任

 

借条一般是指公民之间因个人借款而产生的书面债权凭证。在事实上,借条可以证明存在两个事实:第一,贷款人和借款人订立了借贷合同;第二,贷款人已经把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在法律上,借条表明双方建立起了借贷合同关系,贷款人已经依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把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负有依照约定归还借款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各自财产互相独立,该款项是从贷款人财产中分割出来的独立部分,不会与贷款人其他财产混淆,更不会与借款人的财产混淆,双方基于借条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但是,夫妻双方的财产一般是共同的,或者大部分是共同的,也有约定为各自所有的,情况就复杂得多。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不容置疑,但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债务的承担亦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分认定:

1、夫妻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之外,则借款关系成立,另一方有义务全部偿还。

2、夫妻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借款关系成立,但另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另一方承担一半清偿义务。

3、夫妻一方用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将所借款项钱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之外,借款关系成立,另一方充当了债务人与共同债权人的双重角色,另一方应承担一半清偿义务。

4、夫妻一方用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内部管理问题,借款关系不成立。

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

1、夫妻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借给另一方,在诉讼中,原告仅提供借条是不够的,还应当提供所借款项为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证据,而被告对于将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则至关重要。

2、夫妻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而出轨,事情败露后为挽回婚姻而根据对方要求向对方出具的借条,属乘人之危,法院一般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之规定而认定借条无效。

3、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而相互出具借条,属《民法通则》第58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之情形,借条当然无效。


相关标签:

上一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下一篇: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在线客服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