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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21-01-09 11:16:46 来源:http://www.gxwnlawfirm.com 分类:知识产权 次浏览

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

陈钢律师  执行主任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是专利权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机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那么,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对此问题最高院有过进一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

20011113[2001]民三函字第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9号《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条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据此,检索报告并非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原告不出具检索报告,一旦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法院一般都会中止诉讼,就会造成诉讼时间的延误,同时,如果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经专利复查委员会作出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会被驳回,这样诉讼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原告在起诉前或在举证期限内是否出具检索报告需慎重考虑,最起码来讲,通过检索报告可以知道你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已经丧失新颖性和实用性,是否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做到心中有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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