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窨井雨天“吞人”,家属获赔477055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遇暴雨天气。受害人万清容当天晚上路过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农贸市场和柳沙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段时,坠入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排水井后死亡。从监控录像可见事发前后至井盖复位全过程,录像画面显示:事发当晚20时16分23秒开始下雨。下雨前,事发排水检查井附近放置有圆锥形标志,还可见事发井口附近有较路面稍下沉的方形面。20时46分19秒受害人从路边向马路中间行走,于20时46分36秒坠入井内。事故井口位置在绿化树树冠阴影下,无路灯直接照射,光线较弱。20时57分07秒路面积水退去后清晰可见井盖完全脱离井口。
南宁市气象局分别于2013年6月7日、8日、9日通过电视台、手机短信、微博、电台、网站、报纸、12121天气预报自动查询电话发布6月9日20时至10日20时有暴雨的天气预报。市区将出现大暴雨,请做好防范,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经庭审中询问,市政管理处未曾对在市内道路等布设的窨井设施向公众进行过告示及提示存在危险。从监控录像以及城管局提供的照片可见,事发的井盖位于路口处,未有常设的危险警示标识。
【裁判要点】
1、本案事发当天的暴雨天气已由气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提前两天进行预报,并非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且市政管理处未能举证证明事发当天的暴雨已超出了窨井的正常抵御范围,也未能举证证明暴雨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故本案窨井致行人坠落死亡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窨井致人损害适用一般的过错推定原则。市政管理处未提供证据证明窨井的建设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未针对特殊天气对窨井进行巡查和防范,未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采取加装防坠网或安装锁具固定井盖等防护措施以防止窨井使用的危险性,因此可认定市政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何运忠、陈秀英、何彬、何婷、何康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7055元;驳回何运忠、陈秀英、何彬、何婷、何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驳回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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