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能“一裁终局”吗?
劳动争议能“一裁终局”吗?
【提问】我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化妆品商场销售员,工作地点在南宁某大型百货商场,公司从去年1月份以来工资发放就一直不正常,也一直没有帮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到今年7月份为止,公司共拖久了我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5600多元,我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办理社会保险,但我听说劳动争议有可能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两级法院才能得终局裁决,怕时间拖得太久,劳动争议是否一定要经过一裁两诉?另外我听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我追索去年7月份以前的劳动报酬是否过了仲裁时效?
南宁罗女士
【解答】
南宁罗女士:
对你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一、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这一条款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做了重大突破,根据这一规定,你因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且你追索的劳动报酬未超过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一裁终局”。当然,不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你所在公司只能依据《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裁终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有例外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规定的限制。你目前并未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你因追索劳动报酬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因此你追索去年7月份以前的劳动报酬未过仲裁时效。
陈钢律师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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