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无证驾驶仍搭乘,搭乘人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07 09:07:31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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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5月15日,原告张某在明知被告许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的情况下,搭乘被告许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由兴安县界首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百里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被告及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到XX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原告多处开放性骨折、多
【案情】
2010年5月15日,原告张某在明知被告许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的情况下,搭乘被告许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由兴安县界首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百里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被告及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到XX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原告多处开放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原告住院治疗39天,共花去医疗费82138.60元。经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兴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63.45元。
【裁判】
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95625.80元,判决由被告许某赔偿给原告张某该损失80%即76500.64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原告明知被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20%的民事责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