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诉请父亲支付抚养费应否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07 09:08:44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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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黄霞 被告黄剑 黄剑与陆小月原系夫妻关系,1986年11月17日生育女孩黄霞。因家庭生活琐事黄剑与陆小月发生矛盾,黄剑起诉至百色市人民法院,1992年12月16日百色市人民法院作出(1992)百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黄剑与陆小月离婚;2、婚生女黄霞随黄剑生活,由黄剑抚养至黄霞能独立生活为止。判决后,黄霞跟
【案情】
原告黄霞
被告黄剑
黄剑与陆小月原系夫妻关系,1986年11月17日生育女孩黄霞。因家庭生活琐事黄剑与陆小月发生矛盾,黄剑起诉至百色市人民法院,1992年12月16日百色市人民法院作出(1992)百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黄剑与陆小月离婚;2、婚生女黄霞随黄剑生活,由黄剑抚养至黄霞能独立生活为止。判决后,黄霞跟随黄剑生活,由黄剑独自抚养。黄剑离婚后与马素英另行组成家庭,1997年7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湘平。2006年黄霞考入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之后随陆小月生活,由陆小月抚养。每年的学杂费为7118元。黄剑供给黄霞2006年的学杂费4000元,2007年供给1000元,其余部分由陆小月供给。黄霞认为单靠母亲陆小月的供给无法完成学业,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黄剑支付生活费2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负担一半,直至其完成大学学业时止。
【审判】
平果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霞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黄霞已年满18周岁,虽未能独立生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黄霞接受的是大学教育,已超过该解释规定的学历。且黄剑再婚后生育有子女,仍需抚育其再婚后生育的小孩黄湘平,故黄霞要求黄剑支付其读大学的学费及生活费理由不充分,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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